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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创新更有突破,进一步激发科创活力

 11月17日,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科技厅、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负责人出席发布会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

今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浙江省高度重视基础研究,本次《条例》修订更是围绕补齐基础性、前瞻性、引领性短板,从强化顶层设计、加大研究投入、加强学科建设等三方面推进基础研究发展,并对加强省自然科学基金对基础研究的资助作了规定,明确设区的市、有条件的县级政府以及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可以按照规定与省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出资设立有关基金,共同资助基础研究。

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制约科技成果特别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老大难问题,《条例》也作了创新性规定。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人介绍,《条例》充分吸纳了赋权改革、单列管理、先用后转等改革经验做法,下一步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约定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约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公开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实施;将先试用后转化制度法定化,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科技创新,关键在人才。《条例》第五章对科学技术人员进行了专章部署。省委人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浙江将加快打造战略人才力量,提升创新发展支撑力,围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聚焦重大战略和重大需求,以基础研究人才、关键核心技术人才为重点,改进完善重点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方式,扩大支持规模、优化支持结构、改进遴选流程,一体打造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等战略人才方阵。

在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中如何发挥好高校的作用?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将围绕“培养高层次人才、推进有组织科研、激发科学家活力”三个方面,为科技进步培养更多后备力量,促进科教融汇、产教融合,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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