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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盈律师揭秘:遗产继承中的两个“秘密”,一个不知道,财产可能

 “人刚走,家就散了”——在遗产继承律师的职业生涯中,这样的家庭悲剧屡见不鲜。


有人因为未在法定期限内表明接受遗产继承的意愿,与继承权失失之交臂,有人勿信老人口头承诺具有遗嘱效力,最终一无所获。


诸多家庭矛盾与继承纠纷,往往并非源于亲情淡漠,而是由于对法律规则不了解,缺乏提前规划。诵盈律师事务所专注遗产继承家事领域12年,结合实战经验,揭示两个易被忽视的‘’继承秘密’‘,助您防患于未然,守护家庭财富。


秘密一:接受遗赠,只有60天“黄金窗口期”


许多人不知道,受遗赠人(非法定继承人)必须在知晓遗赠之日起60日内,明确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逾期则依法视为放弃!


诵盈律师事务所曾处理过这样一桩案件,小张的父母在他幼年因车祸去世,是爷爷和姑姑共同抚养长大,爷爷很疼爱孙子,便立下遗嘱,将自己唯一的住房留给小张。爷爷去世后小张依旧住在爷爷的房子里,从未向姑姑提及遗嘱的事宜。两年后房子要拆迁,姑姑想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这时小张才拿出遗嘱,说爷爷留有遗嘱,这房子是给自己的。姑姑和小张多次沟通后小张均不同意将房产过户给姑姑,姑姑找到诵盈律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诵盈律师介入后向小张阐明:《民法典》明确规定,孙子不属于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爷爷通过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的行为在法律上定性为“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晓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明确表示;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自动放弃。


小张在爷爷去世时即已知晓遗嘱内容,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表示,因此被视为放弃受遗赠。由于小张的父亲先于爷爷去世,小张仅能通过代位继承获得其父应继的份额。诵盈律师同时劝导小张:这些年来姑姑为其成长、教育承担了大量费用,应当看到并感恩这份付出。


经过诵盈律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沟通,小张最终接受调解,将房产过户给姑姑,姑姑给小张对应份额的折价款。


诵盈律师提示:遗赠接受务必主动明示。诵盈律师事务所提供“遗赠接受全程指导”服务,协助受遗赠人及时固定证据,确保权利不被错过。


秘密二:生死线前订立的口头遗嘱,多数无效。


《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且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一旦危急情况解除,遗嘱人未立新遗嘱,口头遗嘱自动失效。


诵盈律师事务所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件,老人生前立有三份遗嘱,第一份自书遗嘱表示将遗产留给老伴,第二份代书遗嘱表示将遗产留给儿子,第三份口头遗嘱表示将遗产留给保姆。最终因口头遗嘱无见证人,只有保姆的录音被判定口头遗嘱无效,按照第二份形式完备的代书遗嘱执行,将遗产给了儿子。


无独有偶,诵盈律师事务所近期打赢了一场口头遗嘱有效的案件,此案件也是近五年来北京仅有的一场口头遗嘱有效案件。


被继承人陈大爷于2024年10月20日在北京某医院逝世,留下不菲遗产,陈大爷的再婚老伴张阿姨在他去世后不久将继子小陈告上法庭,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将遗产一人一半分割。


面对继母的起诉,小陈坚定表示父亲在临终前立下了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其名下财产由小陈继承,并委托诵盈律师事务所应诉。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证明口头遗嘱的效力。诵盈律师通过调取陈大爷的住院记录、病例,证明其在订立口头遗嘱时处于危急病情,并未有好转机会,但神志清醒;庭审中诵盈律师请到了陈大爷订立口头遗嘱时的见证人,陈大爷的姐姐、弟弟及战友出庭作证,三人均证明当时陈大爷的神志清楚、主动表达意愿、言辞清晰一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陈大爷口头遗嘱有效,其名下财产由小陈继承。


诵盈律师提示:订立口头遗嘱需要多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同时借助录音录像等设备录制口头遗嘱现场,遗嘱人订立口头遗嘱后及时让见证人形成书面证词并签名和标注年月日,及时固定“危急情况”等证据。法律虽然允许危急中立口头遗嘱,但对条件要求极为严格,非必要不立口头遗嘱。


诵盈律师事务所成立十二年来,始终专注于遗产继承领域,累计处理继承家事案件超过万件,见证了遗产继承中的各种复杂情形。我们深知,家事案件不仅关乎法律,更牵动情感与人伦。我们以法律智慧化解纠纷,不仅为了赢得诉讼,更是为了守护家的温暖与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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